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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:喊人 “滚出去”,构成名誉侵权吗?

作者:陆大伟,2017年5月12日写作

一、新闻背景

4月30日晚,周杰伦在西安举办“地表最强”演唱会时,到了现场点歌环节,却看见保安将一名前排歌迷的灯牌放在地上,便怒斥保安:“把她的灯牌还给她,你不要乱丢我歌迷灯牌,你有没有听到!你要控制秩序,把她灯牌丢掉干吗?”接着又连吼两次“你给我滚出去!”

当晚,周杰伦通过官方微博发表道歉声明,称“我为这位歌迷感到心疼而说了冲动的话,我对这位辛苦的工作人员说声抱歉,不是有心的。对于维护演唱会秩序的安保人员我衷心的感谢!”

周杰伦怒斥保安的行为引起广泛争议,很多粉丝觉得周杰伦护粉心切,是暖心偶像;也有言论称周杰伦不尊重现场工作人员,用“明星架子”碾压普通人的正常工作。

5月1日一早,薛之谦在微博上力挺周杰伦,他认为很多人断章取义“黑”了周杰伦,并称赞周杰伦是“真心诗人”,也提出周杰伦已道歉,希望好事者不要“逮着点事就见缝插针”。[1]

二、喊人 “ 滚出去 ” ,是否构成侵权?

(一)名誉权侵权的认定
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:“ 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 ”

侮辱是指,通过使用贬损性的词汇来贬低他人的名誉的行为,例如,甲骂乙为“傻逼”。

诽谤是指,通过无中生有的方式,捏造事实,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。例如,甲在网上发布乙当小三的信息,而该信息并不属于真实的。

通过侮辱或诽谤,都可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
(二)“滚出去”是否属于侮辱性的词汇

如前所述,如果对着他人喊“滚出去”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,那么就相当于认定“滚出去”三个字具有“贬损性”。但是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这样的做法呢?

(2010)浙甬民一终字第17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就是关于“滚出去”是否具有“贬损性”的认定,其案情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,单位的人员对劳动者喊“滚出去”,其后劳动者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。一审法院认为:“ 假如陈乙要唐某某滚出去的言语属实,根据字面理解也只是带有斥责意味的要求唐某某离开,也不影响唐某某名誉。 ”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,劳动者不服上诉后,二审法院认为,劳动者在追索工资时,相关人员使用了“滚出去”等言辞,其言辞以及行为方式上虽然存在不当, 但并不足以造成公众对唐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,因而不构成侵害名誉权。二审法院最后驳回上诉,维持了原审判决。

(三)喊人“滚出去”是否构成侵权?

如前所述,法院认为“滚出去”并不足以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,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公众人物,且是在公开的正式场所,可能就会构成侵权呢,因为,公众人物相比一般人在法律上具有更多的注意义务,[2]因此,如果是一个公众人物,在一个公开的场所,例如演唱会上喊“滚出去”,并造成其粉丝跟随叫喊,笔者认为,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名誉权的侵权。

三、总结

虽然“滚出去”一词,并不具有明显的侮辱性,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公众人物(如明星、微博大V等),其发表言论时应当比一般人具有更多的注意义务,如果公众人物在公开场所喊“滚出去”,并导致现场粉丝跟随叫喊,可能构成名誉权的侵权。

【尾注】

[1]《演唱会上护粉丝发飙——周杰伦向安保人员致歉》,载《南宁日报》2017年5月2日第21版。

[2]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編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·2015年卷》,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,第310页。